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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市基本交易规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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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沪深股市基本交易规则
   交易原则:价格优先、时间优先.

  成交顺序: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; 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;同价位委托,按委托顺序成交.

  交易品种:A股、B股、国债现货、企业债券、国债回购、基金.

  报价单位:A股、B股以股为报价单位;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;债券以“100元面额”为报价单位;国债回购以“资金年收益率”为报价单位.

  价格变化档位:A股、债券、基金为0.01元;B股为0.01港元;国债回购为0.01%.

  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:A股、B股、基金的委托买卖单位为“股”,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,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.如有低于100 股的零股需要交易,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,不能分次卖出,同时,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.债券的委托单位为为1000元面值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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